2019股票退市新规内容一览

  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是一项长期工程,完善退市制度是题中应有之义。值得留意的是,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谈到退市规则时表示,将会“逐步加强,所有的事都要水到渠成”。他还表示,把市场运行秩序安排好了,就是增加投资者获得感的最大举措。

  上交所:有一家退一家

  《征求意见稿》中,市场最关注的是对欺诈发行“一退到底”。其实,除了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首发上市、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其他诸如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以及司法判决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各类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均被纳入强制退市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六种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以说,新规实现了对重大违法行为全方位覆盖,不留死角。

  重大违法“一网打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发布之前,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主要路径是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公司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交易所据此启动退市程序。例如沪市博元投资就是资本市场第一家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

  同时,从实践来看,相关程序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具体标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这次改革,明确了交易所的退市决策责任,将市场反响强烈、投资者深恶痛绝的重大违法行为分门别类,明确了具体的标准,将大大提高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执行力,形成强大的监管威慑。

  例如,年报数据造假也可能触发强制退市。《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假设某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掩盖其连续4年亏损、连续3年净资产为负或者连续3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等事实来规避退市,若后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被行政处罚认定了上述亏损事实,上交所将依法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依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如果前述财务造假行为被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还会触及第(四)项的规定,被实施强制退市。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据了解,第(四)项其实是对前面三项的“兜底”条款,可涵盖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行为中的各类重大违法行为,体现了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据了解,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不会直接触及这项规定。但后续会考虑将一定期间内多次受到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也纳入退市范围。

  另外,该条第(六)项还授权交易所可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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