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限股?质押股能否质押(2)

第三类受限股

  第三类受限股是上市公司非公开行产生的受限股。针对非公开发行受限股,发生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发行对象属于以上规定以外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质押股能否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则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进行了解释:“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解释为:除《公司法》明确限制转让的股份外,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份均可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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