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一览(2)

  三、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六)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

  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七)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引导行业合理删减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减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八)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九)丰富商车险产品

  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四、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十)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

  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建立每1—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

  (十一)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

  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十二)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

  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十三)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

  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十四)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

  引导行业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销售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在各地区科学设定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五、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

  (十五)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拟订并报批新的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基础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十六)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发布新的商车险行业示范产品。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

  (十七)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财险公司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在财险公司设定各地区商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十八)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

  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财险市场体系。

  六、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

  (十九)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

  财险公司要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做好保单签名、条款解释、免责说明等工作,推进实名缴费,促进信息透明,防止销售误导、垫付保费、代签名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等服务。

  (二十一)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

  支持行业运用生物科技、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车险产品、保障、服务等的信息化、数字化、线上化水平。加强对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研究,提升车险运行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优化车险发展环境,促进车险创新发展。

  七、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

  (二十二)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

  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车险条款费率。

  (二十三)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

  完善车险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费不足准备金计提标准,及时准确体现经营损益情况,倒逼财险公司理性经营,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要加强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监测,及时对指标异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要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提转责任准备金、违规调整责任准备金以操纵财务业务数据等行为。

  (二十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则,抓好实施运用,督促财险公司强化质量和效益意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促进依法合规和理性经营。

  (二十五)强化中介监管

  建立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禁止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二十六)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车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行贿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八、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

  (二十七)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备案细则、费率回溯规则、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和车险经营回避制度等规则。要及时关注车险综合改革进展,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改进非现场监管,强化现场检查调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

  财险公司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发展道路,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合规经营、质量效益的考核要求。要按照车险综合改革要求,及时做好产品开发和报批报备、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加强条款费率回溯,防范保费不足等风险。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做好产品销售理赔解释说明工作,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真正享受改革红利。

  (二十九)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套技术支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条款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加强车险行业自律,开展车险反欺诈经验交流合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要及时科学测算和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的拟订提供科学测算依据。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时升级车险信息平台,提供数据和系统支持,做好费率异动预警,研究增加保费不足准备金监测、手续费监测等子项目,保障车险综合改革和经营平稳有序。

  九、强化保障落实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推进车险综合改革任务。

  (三十一)及时跟进督促

  各单位、各部门要关注车险综合改革动态,认真分析评估改革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出台政策措施。

  (三十二)做好宣传引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灵活采取方式,科学解读车险综合改革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环境。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请示报告,认真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保障车险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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