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生物新消息今日:公司被浙江银行宁波分行要求还款(2)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被告二同时知晓并同意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主债务的借款用途为偿还被告一在原告处的未清偿债务。

  此外,《民事起诉状》指出,2020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编号为(201091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1152号、(201091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1154号《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93万元、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9人至2020年8月28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6.09%执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利息(含罚息)清偿为止。

  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393万元、5000万元各一笔,到期日均为2020年8月2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仅付息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未付,7月21日电脑自动扣本金0.01元。现贷款已逾期,借款人显已违约。

  根据《受理案件通知书》,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申请的对天山生物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该案已于2020年9月2日获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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