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有哪些?优先股的发行和转让 (2)
(五)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
第二条发行人向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并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发行人包括:
(一)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申请其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
郑重声明:用户在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股民学堂立场无关,所发表内容来源为用户整理发布,本站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