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拟设冷静期意味什么?健身消费产业迎来合同新规(2)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健身服务会员卡往往具有会籍期限越长价格优惠越多的特点,而冲动型消费者通常在对服务内容、合同条款未详细了解,或者对个人健身需求未充分掌握的情况下,直接签约付款。在冷静期内消费者未开卡可退款能更好地保障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一些不法商家的霸王条款,减少相应的投诉纠纷。值得注意的是,“七天冷静期退费”有“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开卡(会员卡启用时间)的时间节点,一旦开卡入场使用将直接起算会籍期限,即使仍在七日内,都不再适用于冷静期退费条款。

  针对“退卡难、退费难”等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的痛点、难点,征求意见稿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在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明确提出因经营者违约,发生擅自变更会员服务内容、终止营业、搬迁且未履行补偿方案、暂停营业且未履行补偿方案等四种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退款。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余额计算、退费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引导健身服务经营者规范经营,也使消费者的会员卡退费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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