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作用(2)
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避免控股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例如,某公司要选5 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 股。股东20人,其中两名大股东拥有51%的股权,其他18 名股东共计拥有49%的股权。以一般的投票方法,那么 两名大股东就能使自己的5 名董事全部当选,每名51 票。但是 如果按照累计投票制投票方式,每股的表决权是5 票,大股东总 票数为255 票(51×5),其他股东是245 票(49×5),这样,从 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 名董事当选(一名 23 票,一名122 票),而大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 名自己的董事。 累计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选举,矫正 “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的不足
比较遗憾的是我国的累计投票制度只在股份公司当中规定了,没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规定。那么立法部门的意思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规模比较小,人数比较少,他们可以自己协商这个问题,不必要搞累计投票制。但他们没有想到,有些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比如说,上限是五十人,也有一些公司规模是非常大的,这是一个缺陷。
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的区别?
直接投票制是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接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正是因为直接投票制本身的不合理性,累积投票制才大行其道。可见,累积投票制是直接投票制的一种修正,其意旨在于能够增加中小股东的候选人当选公司董事的机会,而不至于使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