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内容是什么?2020新政策原文解读(2)

  6、低于成本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在将其他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将价格提高并不当获利等情况。

  7、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8、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二)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9、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三)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四)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10、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征求意见稿强调,“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符合以下情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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