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创业板申请条件全文一览:公司什么情况下可转板上市?

  第二章 转板上市条件(本文来自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十一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 10%以上;(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 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本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转板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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