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一览(4)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新购置小客车的,可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辆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在保留一辆的基础上,其余车辆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其中,配偶作为受让方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子女、父母作为受让方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二)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
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由车辆登记所有人或受让方通过指定网站提出车辆变更或转移登记申请,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受让方均通过意愿确认后视为成功提交申请。相关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职责分工核查双方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名下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等信息。提交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的时间、流程和规则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通知申请人。相关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对经公证机构依法审查仍不能查明亲属关系的,可自愿申请办理声明公证;但涉及婚姻状况需补充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关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提示,首先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办公窗口进行现场核查。公证书可自通知相关申请人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交。逾期未提交公证书的,视为放弃申请。
通过审核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受让方持核查结果等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移登记。办理完成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第二十三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可以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后根据需要随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不再设置12个月的申请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未在12个月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更新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予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第二十五条 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作废,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在申请指标时须遵守下述规定并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前款相关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二十九条 持普通小客车指标购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出售、报废后,可以申请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
第五章 监督和失信责任
第三十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确保所填报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单位、家庭和个人错误填报申请信息导致的审核不通过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申请小客车指标或办理指标相关公证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小客车指标、虚构车辆报废事实骗取小客车更新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其非法取得的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家庭申请人中有过错的申请人、个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对于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承诺的,由市经信局负责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伪造、涂改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涉嫌伪造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三)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时,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执行。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或其他涉及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情形,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涉及因婚姻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二款。
取得个人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后个人死亡的,或者取得单位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单位注销的,其尚未使用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取得家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家庭主申请人死亡的,其尚未使用的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不含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可由其他家庭申请人共同指定一名家庭申请人使用。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二手车流通过程中涉及小客车指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京交发〔2017〕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