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划转社保倒计时:国资充实社保基金时间及方案解读

  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明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北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一)划转范围。将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划转范围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实际,由本级政府批准确定。

  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划转基准日。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本市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市财政局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公司)专户管理。各区不再单独设立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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