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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我市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四个闭环”和“五化”管理体系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销售之日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期间,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公示相关信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企业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客服联系电话;
(二)委托销售的,应当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证件信息: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项目信息:
(一)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
(二)各楼幢当月工程进展及对应图片资料;
(三)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等;
(四)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公共厕所、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
(五)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房屋销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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