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一览

  稀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第六条【采矿管理】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核准】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资建设稀土开采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的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名单报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总量指标管理】国家对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指标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稀土行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资源潜力、市场需求以及开采、冶炼分离技术水平等因素,研究拟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稀土开采、稀土冶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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