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全文一览(3)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一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销售额、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者情况、创新和技术变化等。

  (二)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或者其他关联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三)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资本来源、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等。

  (六)其他因素。可以考虑基于平台经济特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不公平价格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分析是否构成不公平价格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业务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二)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三)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四)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采购商品降价幅度是否明显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者相似,一般可以考虑平台类型、经营模式、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具体情况等因素。

  第十三条 低于成本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在计算成本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

  (二)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

  (三)在合理期限内为吸引新用户;

  (四)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促销活动;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 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拒绝交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二)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新的交易;

  (三)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

  (五)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认定相关平台是否构成必需设施,一般需要综合考虑该平台占有数据情况、其他平台的可替代性、是否存在潜在可用平台、发展竞争性平台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对该平台的依赖程度、开放平台对该平台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拒绝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二)因交易相对人原因,影响交易安全;

  (三)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使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四)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条 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上述限定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以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

  (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

  (四)为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六条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二)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交易流程、服务项目。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搭售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二)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

  (三)为提升商品使用价值或者效率所必须;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七条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三)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平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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