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同股同权?什么是同股不同权(2)

(二)对创始人控制权的保护

  毋庸置疑,“同股不同权“最大的好处就是对创始团队的保护。一般企业经历多轮融资,甚至上市,创始团队的股权不断被稀释,甚至被资本吞噬。可能面临的一个结局或许是:公司融资后虽发展迅速,但创始团队却被出局,离开了一手创立日夜打拼的企业,这不得不令人唏嘘不已。

  如何有效融资而不失控制权? 这恐怕是所有创始团队在融资时需要面临的难题。在美国,设计双层股权架构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持创始人的控制权,以防止外部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行为为公司带来巨大影响。在资本市场,资本的本质是逐利,其短视的缺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的打击。而“同股不同权”的架构下,创始团队牢牢掌握着公司控制权,排除了外部投资者的不当干预。

  (二)为创始团队提供更强的激励机制

  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创始团队无疑就是公司的灵魂。试想一下,如果马云离开了阿里巴巴,离开了淘宝,那么企业无异于失去了灵魂。因此,创始团队一旦离开企业,创始团队可能将最核心的技术、个人影响力、核心资源也随之带走,公司将会失去源动力,资本市场也可能会因为创始团队的变动失去对公司的信心,最终影响公司的发展。

  而公司一旦采取了“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意味着创始团队在股权被稀释的情况下,依旧可以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不用担心股权稀释后失去公司控制权。“同股不同权”为创始团队免去股权稀释的后顾之忧,为创始团队提供更强的激励,“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激励创始团队专注业务,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五、同股不同权架构设计的法律边界

  (一)股份公司不能突破“同股同权”的界限

  在中国目前的《公司法》框架下,股份公司难以突破“同股同权”的限制.股份公司是资合性为主、人合性为辅的公司,现行公司法并不允许股份公司“同股不同权”。我国公司法第103条明确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因此,对于股份公司而言,须遵循“同股同权”和“一股一权”的股权原则.

  (二)有限公司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不允许股份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但是有限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却因43条的规定有了合法性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3条中的例外规定,赋予了公司和股东在投票权设计上极大的自由,为有限公司设计“同股不同权”留下了空间.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43条中仅仅允许“公司章程”对表决权另行规定,而非股东之间自由约定.另外,此处的“公司章程”有学者认为应理解为“创始章程”.在公司成立后,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修改章程创设“同股不同权”条款的,对中小股东甚不公平,其合法性值得商榷.因此,有限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条款时应持谨慎原则,以免触碰法律边界而无效.

  (二)科创板之“同股不同权”

  2018年,香港和新加坡正式接纳“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随着小米赴港上市的巨大成功,对于中国版“同股不同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而 2019年初科创板新规的完美落地,《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办法(试行)》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安排”让人耳目一新,科创公司上市可采用“同股不同权”的双重股权架构,中国版“同股不同权”自此进入中国资本市场。

  笔者认为,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中须注意不能突破法律边界,特别对于普通股东的保护或许要靠公司法的修正。在中国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如果我们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突破“同股同权”的限制,可在同股同权后加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可。 因此,对于科创板新规倒逼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改革的前景,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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