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1.4亿男性ED患者”公司被罚?常山药业罚款事件原委(2)

  第二,28号公告所披露的内容符合“重大性”标准。

  其一,常山药业作为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获得《药品GMP证书》,意味着产品线的丰富、经营范围的扩大,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的“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其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六项,收到GMP证书应当及时披露,亦证明该事件具有重大性。

  其三,28号公告中“本次《药品GMP证书》的取得,说明公司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剂。。。。。。可以正式投产并上市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产品是公司在肝素系列产品外新开发的产品,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线”,“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证明公司自认所披露信息属于重大信息。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属于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不是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第三,当事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第四,当事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不应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综上,常山药业披露的28号公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常山药业直接对第三方的研究数据进行部分援引,没有披露信息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使信息处于不准确、不完整的状态,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九条,应当认定为误导性陈述。高树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志平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因此:

  一、对常山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高树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吴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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