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公司事件结果是什么?商标姓名纠纷需赔偿35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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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消息,今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 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 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 乔丹和杰弗里 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因此,上海二中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迈克尔·乔丹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 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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