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全文一览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行业数据,按照本办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三条 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 监管评级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统一标准,规范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的设计坚持统一、规范、科学,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明。

  (二)风险导向,差别监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率。

  (三)扶优限劣,正向激励。对评级优良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政策支持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对评级较低的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采取相应限制,实施频度、广度和深度更大的监管措施。

  (四)动态跟踪,适时调整。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持续跟踪、调整、优化分类监管方法,使分类监管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实现评级要素的动态可调整。

  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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