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出入境快通是什么?《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全文解读(2)
四、关于出境快通业务。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未能按规定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的,不允许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允许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启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四)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已被放行的,出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运提离启运地。
(五)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提离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
(六)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出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七)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运抵正常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通货物的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五、进出境快通货物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六、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属于禁止限制开展转关业务货物的,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
七、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八、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向海关传输快通业务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转关手续;待故障排除后,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数据。
本公告内容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