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信息披露新规2021主要内容解读:修订变化的地方有哪些?(2)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共收到意见建议126 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披露媒体要求、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行政监管措施类型、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要求等几个方面。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有意见提出,建议在《信披办法》“附则”一章中增加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明晰义务主体。经研究,《信披办法》在“附则”一章中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相关意见已采纳。

  (二)关于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上市公司不同信息披露内容的披露渠道,大幅减少必须在纸质媒体上披露的内容,降低披露成本。经研究,《信披办法》明确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仅摘要需要在纸质媒体披露,其他内容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即可,进一步降低了披露成本。相关意见已采纳。

  (三)关于完善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

  有意见提出,建议结合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异议声明制度。

  经研究,《信披办法》结合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了异议声明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并对一些董事、监事前期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后期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发表异议声明的前后行为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规范。相关意见已采纳。

  (四)关于行政监管措施

  有意见提出,“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属于行政监管措施,建议修改有关内容,同时建议增加列举如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类型。经研究,《信披办法》删除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内容,并补充规定了部分监管措施。相关意见已采纳。

  (五)关于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监局的要求

  有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其注册地证监局的必要性不足,建议删除相关要求。经研究,考虑到新《证券法》保留了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相关要求,而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是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主要方式,为与《证券法》保持一致,《信披办法》保留了有关规定。相关意见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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