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全文一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解读)(3)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调整债务人和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

  近年来,除个体经营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成为规模、形式和经营性质多元化的商事主体。据统计,截至2020年 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 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 123.6万户,占比为 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三)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受各种社会历史因素影响,债务往往被看作是家庭、企业或者团体的集体责任,反映在具体金融实践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作为商事主体,金融机构或者资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经营者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担保。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动的价值;能够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循规蹈矩,从而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四)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建设诚信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通过发挥破产制度对个人的保护作用,能够从多个角度维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激发微观经济活力和创业热情,推动建设诚信社会,增加社会整体公共利益。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避免财产处置中的价值破坏,更加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同时,破产保护也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当诚实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免责制度获得经济再生时,能够再次投入创新创业、生产经营之中,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广泛的效益。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立足特区实际,充分体现深圳特色

  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地区,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而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

  (二)妥善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在现代社会,个人不论是参与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都可能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得不到妥善清理,必然会妨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实践中,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从而引发更多的矛盾和问题。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四)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经验,开展制度创新

  深圳要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全球标杆城市,要求我们在个人破产立法中必须具有国际视野,从实际出发,虚心学习借鉴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经验,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开展个人破产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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