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2020新出台信息解读:具体细则如何规定?(2)

  四、财产申报

  19. 债务人应当在申请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中的财产、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申报;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应当一并申报。

  20.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下列变动的,债务人应当一并如实申报: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地役权等权利负担;

  (三)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限;

  (四)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大额资金;

  (五)因离婚、继承而分割共同财产;

  (六)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七)其他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21. 人民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期间,债务人应当定期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

  22. 人民法院应当保留债务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不受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下列财产属于“生活必需品”:

  (一)债务人及其所需要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二)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五)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生活必需品。

  23.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生活必需品”清单,并列明财产对应的价值或者金额。

  五、管理人

  24.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可以指定列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者政府部门的公职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也可以由债权人及债务人共同协商在列入名册的机构及其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或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中选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中,将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一并纳入的,由破产案件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管理人。

  25.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26.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审查债权,并制作债权表;

  (四)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申报情况,并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五)提出对债务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的意见;

  (六)拟定财产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

  (七)提议、协调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7. 公职管理人原则上不另行收取报酬。

  执业律师、执业注册会计师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可以在各地设立的破产专项资金中支付报酬。

  企业破产案件中,将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一并纳入的,管理人报酬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一并确定。

  六、财产调查、核实

  28. 对债务人申报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核实;

  (二)经债权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核实措施;

  (三)其他必要的调查核实措施。

  29. 管理人可采取询问、查询、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其中债务人居住地及存放个人财产情况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管理人应向公安、民政、村(居)委会、工作单位、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信息查询平台、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知识产权、公积金、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法院执行等部门和机构调取债务人必要信息资料,具体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通过公安部门调查债务人家庭人口信息,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如与父母分户的,则进一步查询户籍的原始档案,了解当时的家庭成员情况;

  (二)通过公安部门调查债务人住宿登记及出入境记录,必要时,对债务人直系亲属的住宿登记及出入境记录情况进行调查;

  (三)通过民政部门调查债务人婚姻存续情况,如涉离婚,则需了解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情况;

  (四)通过村(居)委会调查债务人家庭常住人口情况、村集体经济分红情况以及拆迁补偿情况等;

  (五)通过债务人工作单位调查债务人工作情况、工资水平及其福利等情况;

  (六)通过人民银行调查债务人征信情况、银行开户、信用卡办理、贷款、担保、被担保情况;

  (七)通过金融机构调查债务人开户情况、资金存取记录及账户余额;

  (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平台调查债务人持股情况以及担任企业职务等情况;

  (九)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债务人名下不动产情况;

  (十)通过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债务人名下车辆情况;

  (十一)通过知识产权部门调查债务人名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

  (十二)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债务人公积金存取记录及账户余额;

  (十三)通过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债务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存、领取情况;

  (十四)通过税务部门调查债务人税款缴纳及欠税情况;

  (十五)通过法院调查债务人涉诉案件及其执行情况;

  (十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查债务人股票交易情况;

  (十七)调查债务人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关情况。必要时,对债务人近亲属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30. 管理人需对调查获取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全面、综合分析,重点审查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债务人日常开支情况,审查债务人名下银行对账单、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是否存在异常收支记录;

  (二)审查债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支取记录与债务人购房、装修记录是否匹配;

  (三)审查财产权益状况及财产权益处置资金去向;

  (四)审查债务人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名下资产与其收入是否匹配;

  (五)审查是否存在挥霍消费行为;

  (六)审查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合同;

  (七)审查是否存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利益情况;

  (八)审查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

  (九)审查是否存在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情况;

  (十)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

  (十一)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

  (十二)审查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1. 因管理人自身客观原因,无法调查或核实债务人财产的,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或签发调查令,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的调查。

  管理人为调查事实,就债权、财产等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32.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对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财产状况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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