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全文一览(2)
五、单个投资组合的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10%。
(二)投资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六、单个计划的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限制,参照本通知第四条管理。
法人受托机构可以设立受托直投组合,将部分或全部受托管理的年金计划基金资产,直接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养老金产品。单个受托直投组合配置本公司发行的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受托直投组合资产净值的40%。
七、年金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名称中应含有“港股”字样,且应有8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二)发行含有“港股”字样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且具有2年以上香港股票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其中至少应包括1名投资经理。
八、年金基金可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投资组合及混合型、股票型(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可投资优先股。
(二)优先股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且优先股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
(三)优先股发行主体公司章程或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中应当包含明确的分红条款。
九、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十、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永续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永续债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可无债项评级,但其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有利率跳升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可无利率跳升条款,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十一、年金基金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二)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
十二、年金基金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
(二)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投资相关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及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四)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1.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五)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四款1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信用增级安排。
(六)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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