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全文一览(3)
十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三)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四)投资品种限于银保监会认可的信用增级为保证担保方式和免于信用增级的情况。
(五)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十四、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任一投资组合或者养老金产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或者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三)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或者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十五、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投资组合或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年金基金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金融产品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七、年金基金投资应当按照穿透式管理要求,明确约定投资的底层资产符合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不得多层嵌套。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可不受本限制。
十八、投资管理人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投资管理人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十九、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职业年金计划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指定管理人配置金融产品。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年金基金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发挥自身专业能力,着眼长期,实现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做好计划层面风险防控,确保资产配置比例符合相关规定,提高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托管人应当认真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督促合规运作,维护资产安全;投资管理人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投资有关金融产品时,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年金委托人的利益。
二十、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同时废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六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第三章、《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以及《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内容依照本通知相应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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