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什么意思?2021新规内容解读

  【央行:#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指出,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中国人民银行)

  《办法》明确指出,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提供以下征信服务和产品: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二)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三)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四)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五)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此外,《办法》要求,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郑重声明:用户在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股民学堂立场无关,所发表内容来源为用户整理发布,本站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