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一览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业务类型) 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储值账户运营;

  (二)支付交易处理。

  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法人机构发行且仅在其内部使用的预付价值除外。

  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本条例所称支付账户是指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凭以发起支付指令、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反映交易明细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业务具体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三条(经营原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监管规则。

  第五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适用范围) 非银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为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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