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全文一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1〕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便利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给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二、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

  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以及用汇额等进行确认。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需要征求意见或开展评估,对于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1),在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意见和评估时间)出具项目确认书,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对于不符合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告知项目单位并进行说明。

  四、项目单位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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