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全文一览(2)

  五、对于已经确认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出具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的项目详细信息(包括项目确认书文号、项目代码、项目统一编号、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项目单位、项目性质、项目内容、执行年限、投资总额和用汇额)回传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底前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或纵向网回传,2022年起通过在线平台回传。

  七、在本通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尚未执行完后续批次设备进口的,项目单位凭确认意见及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认出具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此类项目如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等主要事项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执行。

  八、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进口设备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项目单位的违规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九、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出具确认书,并尽快完善在线平台,抓紧依托在线平台实现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线上申报、办理、进度可查询。同时,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确认书权限不得再行下放。

  十、外商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对本通知的宣介,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于产业条目适用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290号)规定办理。对于执行当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一、有关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办理的其他事宜,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执行。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要求进行信息回传,无需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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