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安楼市新政全文一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原文内容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执法监察。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程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确定,但不得低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示的西安市住宅单方工程造价乘以申请预售许可楼幢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为准)的数额,全装修项目还应增加装修成本。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动,适时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最低额度计算标准。

  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在保证项目按期竣工交付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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