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安楼市新政全文一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原文内容(4)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所确定的资金使用节点向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并根据用款事项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

  (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施工进度资料;

  (三)用于支付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用于支付工程监理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重复的申请材料,可只提供一次。首次拨款后,再次申请用款,应当提交上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后,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需要确认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的,应结合工程进度资料现场核查,审核工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收到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拨付意见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退还已交纳预售资金的,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申请从监管账户中退还相应款项至购房人;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不在监管账户中另行列支。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向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后,应当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开发项目监管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取、支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要求贷款银行将购房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用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收存、维护以开发企业名义转入的资金,未按规定监控、反馈购房贷款入账情况,擅自拨付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合作协议约定暂停合作关系。

  购房贷款发放银行未按规定将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合作协议约定暂停合作关系。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按相关协议约定暂停与其合作关系,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协议约定暂停其他相关业务的合作关系,并通报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机构提供虚假工程施工进度资料的,除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外,还应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购置类保障房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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