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安楼市新政全文一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原文内容(2)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二章 专用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按照申请预售许可批次及开发项目楼幢范围,与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监管银行签订三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应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内容,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监管账户设立应当遵循一次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同一开发项目(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名称为准)在一家监管银行可使用同一个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时,应向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二)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三)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如有项目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该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

  第十六条 监管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开发企业、监管银行三方协商同意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按要求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监管银行售楼部临时网点、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核实后,应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按揭贷款及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交存至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要根据贷款发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监控购房贷款入账情况,对明显超出一般贷款发放期限的,要及时向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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