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业新消息2021新闻:包头市稀土扶持政策全文一览(2)

  四、电价优惠政策

  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8〕9号)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实行目标交易到户电价0.26元/千瓦时。

  五、研发、应用新技术奖补政策

  (一)除国家及自治区奖励外,对被认定为国家稀土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被认定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稀土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得上述称号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

  (二)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80万元的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年一兑。

  (三)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推动产业、产品升级,延长产业链,通过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的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品性能、填补空白等的技术)进行应用转化生产稀土类新产品的,按新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支持。奖补资金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一年一兑。

  六、金融扶持奖补政策

  (一)发展壮大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稀土产业发展项目。

  (二)在我市注册、生产、实际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用于本地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8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市本级和旗县区按1:1比例承担,贷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予以兑现。

  七、财税奖补政策

  (一)新建项目且完成固投达到3000万元,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其中稀土永磁电机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

  (二)凡固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高管人员及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奖励给所在企业,企业可用于改善高管人员薪酬待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共同落实,一年一兑。

  八、附则

  (一)本扶持政策支持的稀土企业是指在包头市注册、生产、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

  (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与本政策属于同质同类的,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三)对包头市稀土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制定更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政策条款中明确执行期限的,其他条款执行期均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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