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化营商环境4.0版全文一览:《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解读(2)
(八)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申请便利化,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效益,健全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和快保护体系。具体措施:
1.推动商业银行在产业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中授信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2.建设涵盖专利、商标和集成电路的全门类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大厅,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和专利费用减缴备案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3.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实施3至5个知识产权托管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4.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5.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处理平台,实现“一门式”受理专利、商标等侵权举报投诉和“一站式”解决纠纷。
6.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工作,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分级办理机制。
7.落实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加快在专利等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
8.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接,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2021年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
(九)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服务。完善就业信息监测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预警处置机制,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服务水平。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就业监测平台建设,依据大数据监测促进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
2.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通过调解组织协助申请和送达、一次性告知、仲裁机构就近就地开庭等措施简化流程和缩短处理期限。
3.在每个区选择1至2家劳动争议多发的街镇或园区,建设较为完备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设立劳动仲裁派出庭。
4.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预警处置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综合治理,推进精准监察和预防化解。
5.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零工市场或在各类招聘会开设灵活就业专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6.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
(十)创新创业服务。推进创新创业载体体系化建设,引导各类载体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实施新一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具体措施:
1.着力打造一批大学科技示范园,辐射带动在高校周边区域形成若干创新创业集聚区,完善“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孵化服务链。
2.研究制订新一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深化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改革。
3.推动建立研究机构、高校等开放科技成果信息的平台或渠道,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
4.在张江科学城、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和浦东新区、松江区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市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下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权。
5.进一步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适用范围,支持科研团队的外籍科研人员及相关重点学科的外籍博士毕业生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对最长10年有效的外国人才(R字)签证申请人,其随行家属也可申请相同期限的签证。
6.大力引进外国科技人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推行外国科技人才无犯罪记录“告知+承诺”制。
7.全面实施外国人才及团队成员在创业期内可通过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申办工作许可,为外国人才来沪创新创业提供稳定的工作预期。
8.依托“留·在上海”留学人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9个海外人才工作站与12个留学人员创业园联络对接机制,吸引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团队和青年人才来沪创新创业。
(十一)执行合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司法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压减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全流程环节、时间和成本。具体措施:
1.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等商事案件,实行以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的立案模式。
2.推进随机自动分案系统与繁简分流、审判团队改革、审判专业化建设有机融合,进一步规范调整分案、指定分案规则。
3.将律师电子执业证平台与“微法院”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平台功能,提高电子送达应用率。
4.研究制定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严格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登记,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评价体系;修订《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
5.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在立案、调解、保全、送达、调查、评估、拍卖等环节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
6.依托科技手段,有效提升涉电商平台、科技金融、消费金融等新型群体性纠纷案件审判质效。
7.完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将企业登记的住所以默示方式承诺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
8.优化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延期开庭规则相关情况和宣传培训情况纳入日常评估考核。
9.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当事人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已提交立案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纸质版本。
10.强化对民商事普通程序案件和动产执行的审判管理,进一步强化资源和制度供给,通过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压缩执行合同时间。
11.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了解申请人无需预交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减免及其他便利化措施。
(十二)办理破产。加强涉破产事务办理程序规范性建设,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促进具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具体措施:
1.健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办理破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完善破产事务办理工作规范,明确涉破产信息查询和财产接管、协查、处置等流程的办理程序。
3.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4.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优化破产管理人选定机制,健全破产管理人业务暂停、限制、升降级和除名等配套工作机制。
5.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经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可通过移动端查询相关权利主体的不动产登记簿、地籍图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6.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审结质效,强化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深度运用,加快审结一批典型案例。
三、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体措施:
1.在浦东新区对首批31个行业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基础上,将不涉及国家事权的成熟试点行业在更大区域范围推广实施。
2.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及时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文件。
3.制定发布证明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做好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推进试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等11项重点任务。
(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行柔性监管、智慧监管。具体措施:
1.在水务、气象等领域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强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3.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研究制定针对在线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探索“包容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监管创新。
(三)信用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体系,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在行政审批、企业办事等各方面对守信主体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具体措施:
1.推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基础上,结合行业管理数据,建立更加精准的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加强信用分类管理,推动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2.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嵌入业务系统和执法监管系统,构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奖惩修复的监管体系。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惩戒措施。
4.完善“信用长三角”平台功能,推进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奖惩。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加快出台各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将失信信息修复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和监管数据归集。具体措施:
1.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汇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数据,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适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扩大跨部门联合抽查的领域范围,明确联合抽查操作流程,对同一检查对象实现“进一个门、查多项事”。
3.加强重点监管领域数据归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
4.完善市、区两级部门联合抽查联席会议制度,动态调整并发布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确保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
(五)综合执法。强化跨部门综合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具体措施:
1.不断完善我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探索应用掌上执法系统。
2.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抽查。
3.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4.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开发布。
(六)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对标国际最佳实践,建立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电子化水平,清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具体措施:
1.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推进“一网三平台”建设,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完善公共资源远程异地评标功能。
2.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3.扩大“一网交易”覆盖范围,推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调整完善公路养护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范,逐步扩大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改革措施覆盖面。
5.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市级项目的对接,完善交易价款结算、手续费支付、电子发票开具等结算和支付功能。
6.在市级公路养护项目实现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推动区级公路养护项目参照执行。
7.在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协同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域交易。
8.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问题。
四、围绕安商稳商全方位强化企业服务
(一)惠企政策服务。加大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达率,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具体措施:
1.加快市、区两级惠企政策“一窗通办”系统平台建设,市级平台2021年6月前上线运行,区级平台实现全覆盖。
2.强化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新出台涉企政策一个月内在企业服务云100%归集发布。
3.完成对已出台涉企政策的集中梳理,形成市、区两级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并集中发布。
4.试点开展对现有惠企政策实行分类梳理和标签化管理,加强企业与政策匹配对应,依托企业专属网页、惠企政策专窗、企业服务云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
5.鼓励推行惠企政策直达服务,对减税降费、资金扶持等惠企政策,试行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提示、智能办理。
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惠企政策宣传活动。
(二)帮办服务。设立帮办队伍,完善帮办服务体系,明确帮办职责、范围及流程,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高效服务。具体措施:
1.加强“店小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帮办服务规范。
2.各区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帮办机制,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办服务。
3.建立企业需求与企业服务专员线上匹配制度,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帮办服务平台,加强帮办服务平台与各行政审批平台系统对接,审批信息同步推送给企业和服务专员,支持企业服务专员及时协调帮办。
4.各区推荐、全市集中公布一批以企业服务优秀个人或团队命名的企业服务工作组(站)。
(三)园区服务。不断完善园区服务“软”环境,加强园区与行政管理部门联动,支持园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安商稳商。具体措施:
1.在园区全面推行帮办服务和企业网格化服务模式,各区在有条件的园区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点。
2.鼓励园区针对重点产业制定专项服务清单和个性化服务清单,提供清单式服务。
3.支持园区在融资、挂牌上市、企业招工、员工培训、员工住宿、企业交流、新技术场景应用、政策和资源对接等方面探索创新。
4.各区建立健全园区与行政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园区在政策解读、业务培训、项目办理、政策兑现、诉求解决等方面更好地服务企业。
(四)涉外服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为外资企业和境外人士提供涉外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的中英文指引。具体措施:
1.持续更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服务事项内容,整合涉外服务事项,加强多语种服务。
2.加快建立中英文版服务事项清单、表单,丰富公共服务内容的中英文指引。
3.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境外人士来沪管理机制,依法依规为重点外资企业境外人士来沪提供便利化服务。
4.建立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组建重大外资项目市级工作专班,市、区协同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
5.在“随申办”移动端国际版中,提供住房租房、子女入学、就医社保等便利化服务。
6.发挥海外人才居住证招商引资作用,强化权益集成载体功能。
7.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我市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国际性、联盟性跨境法律服务协作,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平台。
(五)多元化纠纷化解。持续深化大调解格局建设,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加强投资者保护,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具体措施:
1.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专业高效的商事调解服务。
2.深化建设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积极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及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非诉争议解决机构规模化入驻。
3.通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风险隐患。
4.深化诉调对接,提升调解服务便利性,提高案件调解启动率、成功率。
5.探索建立民商事案件先行调解机制,完善小额速调和速裁工作机制。
6.规范和细化操作流程,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
7.组建上海地区投资者保护联盟,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在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投资者教育、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深化合作。
8.组织开展涉企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等矛盾调处、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知调解、用调解。